司法實踐中,辦案部門常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:刑罰執行完畢後,發現犯罪分子尚有漏罪未裁判,對二手餐飲設備買賣該漏罪如何處理,實踐中亦存在一定爭議。對此,鄭永文在《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刑罰執行完畢發現漏罪宜單獨起訴》中指出:
  有人認為,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,不得適用刑法第70條、第71條規定房屋貸款的數罪並罰制度,而應單獨起訴,與已判刑罰分別執行。也有人持並罰說,認為對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參照刑法第70條規定並罰即“先並後減”。
  筆者認為,在刑罰執行完畢後,發現犯罪分子尚有未經裁判的漏罪,應單獨起訴、判決和執行。因為漏罪產生的原因與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很大的關係。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偵查、起訴、判決等階段能夠如實交代所有犯罪事實,自然可以享有合併處罰帶來的權益。相對於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,又發現漏罪的犯罪行為人來說,其主觀惡性及危險性一支票貼現般而言要大,而且犯罪行為人在刑罰執行完畢,經過一定的改造後,仍然存在僥幸心理以逃避刑罰,並放棄如實供述所帶來的數罪並罰的利益。
  (原標題:漏罪宜單獨起訴港式飲茶和判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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